第一條 任何讀者均有義務保管和保護好所借的書刊資料,凡丟失、損壞的書刊資料都按規定賠償。
第二條 書刊賠償定價的原則為:1.該書刊與學院教研工作的密切程度;2.該書刊出版當時的定價和現在出版定價的比值;3.該書刊補充的易難度。
第三條 書刊資料賠償方法詳見上海戲劇學院圖書館圖書丟失、損毀處理辦法細則.doc。善本圖書和珍稀書刊版本的處理方法另定。
第四條 故意損毀(如撕割、亂涂、亂寫等)或由于保管不當損毀的圖書期刊(如嚴重污染、散落后造成殘缺、被水浸泡等),按規定賠償外,還將視情況取消其一定期限的借閱權力。
第五條 凡丟失的圖書期刊以實物賠償時只允許用同一版本(著者、出版社、出版年相同)的書刊充頂。
第六條 本規定由圖書館負責解釋。